财政部关于不再对企业控制出国用汇指标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外字〔1992〕第959号

法规分类:其他财政法规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2-09-07

执行日期:1992-09-07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中直机关,各人民团体,总后勤部,武警后勤部: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可以根据开展对外业务的实际需要,自主使用自有外汇安排业务人员出境。”为了贯彻《条例》的规定和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鼓励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自即日起,对企业用自有的贸易外汇、留成外汇和其他外汇的出国人员,不再进行用汇指标控制。但各地区、各部门事后仍要按季上报出国用汇和人数、团组的统计报表,以便汇总上报国务院。

  至于使用国家非贸易外汇的出国人员,仍按原规定,实行计划管理。为减少环节,简化手续,从1993年起,各地区、各部门对此项用汇可列入年度非贸易外汇收支计划中的“出国费”科目,不再单独编报出国用汇计划表。我部在批复年度非贸易外汇收支计划中,将列明“出国费”指标,也不再单独批复出国用汇计划。但在执行中,如有超支,仍须报批,不得自行与其他科目用汇调剂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