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编报《国有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主要财务指标季度快报》的通知[失效]

发文字号:财基字〔1996〕第92号

法规分类:其他财政法规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6-03-26

执行日期:1996-03-26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及时掌握国有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研究分析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本费用、实现利润、缴纳税金等情况及其变化原因,为国家制定和完善宏观经济政策提供依据,以利于进一步加强对国有企业的财政财务管理、服务与监督,促进国有经济的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从1996年第二季度起,建立企业编报《国有施工企业主要财务指标季度快报》、《国有房地产开发企业主要财务指标季度快报》(以下简称《快报》)的制度,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快报》编报范围。包括国有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及国有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按国家规定程序改组为国有独资公司的企业。

  二、报送日期。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有关直属机构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应按《快报》内容和格式要求汇总编报,并于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报财政部基本建设司。

  三、对于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变化的原因,在报送《快报》的同时,应附有简要的文字分析。

  附件:一、《国有施工企业主要财务指标季度快报》格式及编报说明(略)

  二、《国有房地产开发企业主要财务指标季度快报》格式及编报说明(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