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狐狸养殖场等应否征收耕地占用税的批复

发文字号:国税函〔1999〕第466号

法规分类:耕地占用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9-07-08

执行日期:1999-07-08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11-01-04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对狐狸、海狸鼠、长毛兔养殖场占用耕地是否征收耕地占用税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现行耕地占用税法规和政策规定,凡占用耕地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不论其具体用途如何,都是耕地占用税的征税范围。你省莱州市曲家镇三十里堡村村民×××占用耕地修建养殖场,应按该养殖场包括狐狸、海狸鼠、长毛兔舍的全部占地面积计征耕地占用税。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九年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