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对港商投资企业征用耕地开发房地产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字号:财税政字〔1996〕第154号

法规分类:耕地占用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6-08-08

执行日期:1996-08-08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11-02-21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失效。

深圳市财政局:
 
  你局深财农〔1996〕31号《关于港商独资企业征用耕地开发房地产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和〔1989〕财农税字第71号文规定,雄丰集团(深圳)有限公司兴建龙岗新城花园占用耕地开发房地产(商品房),不属于国家规定的“三资企业”免税范围,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对该公司在开发区内兴建的学校和工厂占用耕地,按照规定可免征耕地占用税。
 
  望按此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