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和三轮农用运输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税〔2002〕第89号

法规分类:增值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2-06-06

执行日期:2002-06-06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近来接到部分地区反映,要求对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和三轮农用运输车是否属于“农机”的问题予以明确,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也称“手扶拖拉机底盘”)和三轮农用运输车(指以单缸柴油机为动力装置的三个车轮的农用运输车辆)属于“农机”,应按有关“农机”的增值税政策规定征免增值税。
  本通知自2002年6月1日起执行。

  抄送:国家经贸委,农业部,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中国农业机械工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