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对防治非典型肺炎卫生医务工作者给予工作补助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社明传〔2003〕第2号

法规分类:其他财政法规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3-04-17

执行日期:2003-04-17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11-02-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卫生厅(局):

  在与非典型肺炎做斗争的过程中,广大卫生医务工作者响应党中央、国务院号召,发扬无私奉献的革命精神和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不顾个人安危,做出了重大贡献。为鼓励他们以对人民健康高度负责的精神,再接再厉做好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决定对这次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者给予特殊临时性工作补助。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参加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人员给予一定的补助,补助标准由各地卫生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制定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二、补助对象的范围主要包括在传染病院、综合病院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参加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第一线医务和防疫工作者。

  三、待疫情解除后,此项补助停止执行。

  四、对“非典”防治工作者的补助经费由同级财政给予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