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农牧渔业部关于国营农场农机专用设备折旧年限表[失效]

发文字号:财农〔1987〕第442号

法规分类:农业财务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87-11-29

执行日期:1987-11-29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一、拖拉机
  
      1.大中型拖拉机:73.55千瓦    12年
             14.71~73.5千瓦 10年
      2.小型拖拉机14千瓦以下        7年
二、谷物联合收获机喂
       入量2.5公斤以上          14年
       喂入量2.4公斤以下         12年
    三、农用载货汽车(50万公里)       12年
    四、汽车、拖拉机挂车(50万公里)     12年
    五、机引农具及渔业、牧业机械        10年
       其中73.55千瓦以上拖拉机配套农具 12年
    六、排灌机械及大型喷灌机          15年
    七、粮食处理机械
      1.烘干设备              12年
      2.输送机械              15年
      3.金属粮食              20年
    八、农田基本建设机械            15年
        其中:推土机            10年
           挖掘机            12年
    九、农用飞机及作业设备(4000)小时   15年
    十、修理专用设备及测试设备         20年
    十一、金属油罐               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