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劳动部、人事部、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关于台胞职工赴台探亲路费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文字〔1989〕第310号

法规分类:其他财政法规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89-08-04

执行日期:1989-08-04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劳动人事厅(局)、(劳动局、人事局)、台湾事务办公室:

  为了促进海峡两岸人员往来,推动祖国和平统一事业的进程,凡符合探亲条件的台胞职工,经批准赴台探亲,除按有关探亲待遇的规定办理外,对经香港去台湾探亲的路费,如确有实际困难的,可由台胞职工所在单位酌情给予适当补助。

  1989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