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新疆新华书店增值税退税范围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税〔2002〕第45号

法规分类:其他财政法规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2-03-13

执行日期:2002-03-13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11-02-21

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53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废止。

2.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废止。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华书店系统增值税退税问题明确如下:

  自2002年1月1日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华书店和乌鲁木齐市新华书店销售的出版物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版物和电影拷贝增值税及电影发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88号)第二条的规定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