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收取残疾人证工本费的通知[失效](2006.3.30)

发文字号:财综字〔1997〕第131号

法规分类:其他财政法规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7-08-05

执行日期:1997-08-05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你会《关于申请核准残疾人证收费的报告》(〔1996〕残联组联字第13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批转中国残疾人事业“九五”计划纲要的通知》(国发〔1996〕15号)以及《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机构改革方案》(中编办发〔1995〕6号)的有关规定,为加强全国残疾人证的统一管理,同意你会统一印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并在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残联统一核发时收取少量工本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家计委会同财政部另行制定。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联及以下各级残联向残疾人发放《残疾人证》时一律不得收取工本费。

  三、你会收取《残疾人证》工本费,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四、《残疾人证》工本费属于行政性收费,作为预算外资金,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收入上缴中央财政专户,支出由财政部按你会使用计划拨付,专项用于《残疾人证》的印制发放开支。你会应建立健全收费财务会计核算制度,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不得挪用,同时,要按规定向财政部报送有关收支计划和决算。自觉接受财政、计划(物价)、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