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组建2002年凭证式国债承销团的通知[失效](2006.3.30)

发文字号:财库〔2002〕第1005号

法规分类:国库管理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2-01-31

执行日期:2002-01-31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各商业银行,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

  为规范国债发行、促进国债市场发展,现决定组建2002年凭证式国债承销团(以下简称“国债承销团”),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

  1.各类商业银行、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均有资格申请加入2002年凭证式国债承销团。

  2.申请加入国债承销团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近3年来无重大违规经营记录,上年度无亏损,经营状况及资产质量良好;

  (2)总资产在60亿元以上,营业网点在30个以上;

  (3)有负责国债业务的专职部门和健全的管理制度及风险防范机制;

  (4)计算机管理程度较高,县以上城市基本实现同城通存通兑。

  3.以下银行可优先成为国债承销团成员:

  (1)中国人民银行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国债双边报价商;

  (2)2000年至2001年记账式国债承销总量在35亿元以上,凭证式国债承销总量在10亿元以上;

  (3)2000年、2001年国债交易总量排名居前。

  二、国债承销团成员享有的权利

  1.参加2002年凭证式国债承销,享有凭证式国债承销的各项权利;

  2.通过正常程序与财政部商议凭证式国债发行条件、发行方式、管理办法等;

  3.优先取得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中国人民银行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国债双边报价商、记账式国债柜台销售商等资格;

  4.参加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组织的各类研讨会、座谈会及考察、培训等;

  5.凭证式国债承销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三、国债承销团成员履行的义务

  1.在规定的单期凭证式国债最低承销限额内承销2002年凭证式国债,单期凭证式国债最低承销限额为2亿元;

  2.严格按照凭证式国债发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及方式销售凭证式国债,不得超发,不得跨系统分销;

  3.努力完善本机构计算机管理系统,在3年内实现全行计算机联网;

  4.接受人民银行、财政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并报送有关数据;

  5.凭证式国债承销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国债承销团成员审查和确认办法

  1.凭证式国债承销团成员不超过40家,由中国人民银行和财政部根据有关规定及申报情况审查择优确定,发给资格证书并通过新闻媒介向社会公告。

  2.国债承销团成员一经确认后,即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在国债相关业务中有重大违规行为、经营状况不良、凭证式国债承销量达不到最低限额,经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共同研究后,取消其承销团成员资格,并通过新闻媒介向社会公布。

  五、国债承销团成员申报办法

  申请国债承销团应报送书面申请,并于2002年2月10日前报送以下材料:

  1.本机构概况,包括网点数量、计算机网络化状况等;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复印件;

  3.2000年度财务决算审计报告书和2001年资产负债表;

  4.2001年末凭证式国债持有余额;

  5.1999年以来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情况。

  有关材料分别寄送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财政部国库支付局各一份。

  收件人: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国债管理处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成方街32号

  邮政编码:100800

  咨询电话:66062810、66062821

  传真:66062805

  收件人:财政部国库支付局国债发行与兑付管理处

  通讯地址:北京 财政部

  邮政编码:100820

  咨询电话:68552369、68552040

  传真:68552371、685520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