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金杯系列轻型客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失效]

发文字号:财税〔2002〕第72号

法规分类:其他财政法规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2-05-17

执行日期:2002-05-17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辽宁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中华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财税[2009]18号文件规定,本文失效。)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0]26号)的规定,沈阳金杯客车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的金杯系列轻型客车,经认定的检验中心样品检测和一致性生产检验,达到《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Ⅱ)》规定的排放标准,检验程序符合财税[2000]26号文件规定的要求。经研究,决定对上述轻型客车准予按应纳消费税税额减征30%。文到之日以前应减征的消费税可以办理退税或在以后应缴的消费税中予以抵减。具体享受减征消费税的轻型客车名称、型号及执行日期见附件。

  请遵照执行。

  附件:

  减征消费税的轻型客车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