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别克、桑塔纳等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失效]

发文字号:财税〔2001〕第207号

法规分类:其他财政法规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1-12-09

执行日期:2001-12-09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0]26号)的规定,上海通用汽车有限公司生产的别克、赛欧系列小汽车和上海大众汽车有限公司生产的桑塔纳、帕萨特系列小汽车,经国家认定的检验中心和专家审查,达到《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II)》规定的排放标准,检验程序符合规定要求。按财税[2000]26号文件的规定,对上述小汽车准予按应纳税额减征30%消费税。文到之日以前应减征的消费税可以办理退税或在以后应交的消费税中予以抵减。具体享受减征消费税的小汽车名称、型号及执行日期见附件。(中华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财税[2009]18号文件规定,本文失效。)

  请遵照执行。

  附件:减征消费税的小汽车名称、型号及执行日期

  附表1:

  附表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