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计委关于批准农业部人力资源开发中心收费的复函

发文字号:财综字〔1999〕第127号

法规分类:其他财政法规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9-08-18

执行日期:1999-08-18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农业部:

  你部《关于申请核准农业部人力资源开发中心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函》(农财函〔1999〕21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为促进农业系统人力资源开发,同意你部人力资源开发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在从事人力资源开发活动中收取下列费用:

  (一)人才和劳动市场服务费(包括求职登记和推荐费、代办招工手续费、咨询服务费);

  (二)人事档案保管和档案使用费;

  (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考核鉴定费(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费、中高级专业技术外语考试费、工人技术等级考核或职业技能鉴定费);

  (四)培训费。

  二、上述收费的收费标准由国家计委、财政部另行规定。

  三、“中心”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专项用于其业务活动范围内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等事业经费开支,不得挪作他用。

  四、“中心”各项收费应到国家计委申领《收费许可证》,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到财政部收费票据监管中心购领财政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五、“中心”各项收费属于财政性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额上缴中央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支出由财政部按批准的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从财政专户中核拨。

  六、你部及其委托的部门和单位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并按财政部规定编报年度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决算,自觉接受财政、物价、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