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部 国家税总局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的通知[失效](2006.9.1)

发文字号:财税字〔1996〕第43号

法规分类:税务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6-07-14

执行日期:1996-07-14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24-05-15

  根据近年物价上涨水平和全国职工工资增长情况,并与现行工效挂钩政策相衔接,决定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决定》(财税字[ 94 ] 009 号)第五条第三款计税工资的人均月扣除最高限额由 500 元调整为 550 元,具体扣除标准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不同行业情况,在上述限额内确定,并报财政部备案,个别地区(省级)确需高于该限额的,应在不高于 20 %的幅度内报财政部审定。

  本规定自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