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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抽查办法实施细则
发文字号:国办发〔2002〕第102号
法规分类:税务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务院办公厅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2-04-02
执行日期:2002-04-02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
评估
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
评估
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102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国有资产
评估
项目抽查,是指各级财政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地选取具体
评估
项目,对
评估
各方当事人相关行为和
评估
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检查,依法行使监督职能的行为。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按照《国有资产
评估
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应当进行
评估
的各类国有资产
评估
项目。
第四条 按照国有资产分级管理的原则,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其管辖范围内的
评估
项目的抽查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统一协调全市的
评估
项目抽查工作。
市财政局可以根据需要决定
评估
项目的专项抽查工作,并组织实施。
财政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委托国有资产授权单位、总公司(集团公司)、各委、办、局进行
评估
项目抽查工作。
第五条 抽查工作围绕
评估
各方当事人相关行为和
评估
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占有单位经济行为的合法性;
(二)被
评估
的资产范围与有关经济行为所涉及的资产范围;
(三)占有单位提供的产权证明文件、生产经营资料及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
(四)
评估
机构和
评估
人员的执业资格;
(五)资产帐面价值与
评估
结果的差异;
(六)经济行为的实际成交价与
评估
结果的差异;
(七)现场勘查活动及
评估
现场工作记录;
(八)
评估
工作底稿;
(九)必要的资产清查、函证工作;
(十)
评估
依据的合理性;
(十一)
评估
报告的有效性;
(十二)
评估
报告对重大事项及对
评估
结果影响的披露程度;
(十三)其他。
第六条抽查工作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准备阶段:
1.选取
评估
项目,研究、拟订抽查计划,确定具体抽查内容;
2.组织不少于2人的相关人员成立抽查小组;
3.抽查小组在实施抽查前5个工作日将《
评估
项目抽查通知书》下达给当事人。
(二)检查阶段:
1.抽查小组对
评估
项目当事人的具体工作进行检查;
2.对重大、疑难的问题,财政部门可组织专家进行鉴定,经专家评审后做出结论;
3.抽查小组起草《
评估
项目抽查结果报告》,对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提出初步意见,报告市财政局。
(三)告知阶段:
市财政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四)处理阶段:
1.市财政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2.对有关单位或个人的违法违纪行为,财政部门可以建议提交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 市财政局应当建立
评估
项目抽查结果公告制度。对于在抽查工作中发现的重大、典型案件,统一将抽查情况和处罚结果在新闻媒体上公告。
第八条 财政部门应当建立
评估
项目抽查工作报告制度。区县财政部门应于每年度终了45个工作日内将本区县项目抽查情况汇总后上报市财政局。
第九条 区县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补充规定。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2年4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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