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邮电部门所属企业恢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发文字号:国税函发〔1991〕第209号

法规分类:城镇土地使用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1-01-19

执行日期:1991-01-19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11-01-04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我局(89)国税地字第129号《关于对邮电部门所属企业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中规定:

  “邮电部门所属的邮政企业和坐落在城市县城以外的电信企业自用的土地,1990年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一年。”现免税期限已满。经研究决定,从1991年起,对邮电部门所属的邮政、电信企业恢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特此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一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