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及其所属公司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

发文字号:国税油发〔1990〕第3号

法规分类:城镇土地使用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0-02-01

执行日期:1990-02-01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24-05-15

  为了贯彻国家的产业政策,支持海洋石油工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现对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及其所属公司(以下简称中油公司)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中油公司下列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1.导管架、平台组块等海上结构物建造用地。

  2.码头用地。

  3.输油气管线用地。

  4.通讯天线用地。

  5.办公、生活区以外的公路、铁路专用线、机场用地。

  二、除第一条列举免税的土地外,中油公司其他在开征范围内的油气生产及办公、生活区用地,均应依照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年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