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制使用《外轮运输收入税收报告表》的通知

发文字号:国税函发〔1996〕第729号

法规分类:税收征管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6-12-23

执行日期:1996-12-23

法规效力:部分失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企业从事国际运输业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7号)规定,本法规涉及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征税办法》第九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现将《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外轮运输收入税收报告表》式样及填写须知印发给你们。请你们据此式样根据需要印发给外轮运输收入税收扣缴义务人。本表自1997年2月1日起使用。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外轮运输收入税收报告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