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通知

发文字号:国税函〔2001〕第882号

法规分类:增值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1-12-03

执行日期:2001-12-03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对加油站成品油销售的增值税征收管理,经研究决定,从2002年1月1日起,对从事成品油销售的加油站,无论其年应税销售额是否超过180万元,一律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目前按照小规模纳税人征税的加油站,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认定,各地须于2001年12月31日前完成,并于2002年1月15日前将加油站户数报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管理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