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国税函〔2001〕第228号

法规分类:印花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1-03-28

执行日期:2001-03-28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22-07-01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的要求和批准,铁路通信体制进行了重大改革,将原铁路运输体制中的通信资产和人员剥离出来,组建了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铁通公司)。对新成立的铁通公司涉及的印花税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按照有关规定,纳税人新设立的资金帐簿在启用时应计税贴花。为了支持铁路通信行业的改革和发展,现决定,对铁通公司新成立时设立的资金帐簿免征印花税,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二、对铁通公司在组建过程中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