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改制后有关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国税函〔2000〕第394号

法规分类:印花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0-05-29

执行日期:2000-05-29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22-07-01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央关于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中国石油化工集团进行了重组改制,由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独家发起设立了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化股份公司),现对其涉及的资金帐簿印花税问题明确如下:

  按照有关规定,纳税人新设立的资金帐簿在启用时应计税贴花。为了支持石化行业的改革和发展,提高企业竞争能力,现决定,对石化股份公司、中国石化胜利油田有限公司、中国石化国际事业公司和中国石化销售公司新成立时设立的资金帐簿免征印花税,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