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电力公司及其子公司资金账簿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国税函〔2000〕第106号

法规分类:印花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0-02-02

执行日期:2000-02-02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22-07-01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电力工业体制改革的要求,近两年,国家电力公司及其子公司进行了一系列改组改制工作。由于企业法人地位的改变和建立资本纽带关系等原因,使各级电力企业的资金发生了较大变化,由此涉及各级电力企业的资金帐簿如何缴纳印花税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国家电力公司、电力集团公司、独立省电力公司及电力集团内省电力公司的资金帐簿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二、为了支持国有电力工业企业的改革,对上述公司的资金帐簿在改制前已贴花的资金,因改制和建立资本纽带关系而层层上移国家电力公司、再由国家电力公司作为其对子公司长期投资的,不再贴花。改制前未贴花的资金及改制后新增加的资金,应按规定贴花。

  三、国家电力公司的分公司、电力集团公司的分公司、独立省电力公司的分公司以及电力集团公司内的省电力公司的分公司的资金帐簿按规定在其机构所在地贴花。

  四、国家电力公司、电力集团公司、独立省电力公司以及电力集团公司内的省电力公司按扣除拨给分公司资金数额后的其余部分计税贴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