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关于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缴纳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国税油函〔1994〕第13号

法规分类:印花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4-04-27

执行日期:1994-04-27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11-01-04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天津、上海、广州、湛江分局:

  根据实施新税制的精神和要求,现对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及其所属地区公司、专业公司(以下简称中油公司)缴纳印花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1.中油公司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有关规定,缴纳印花税。

  2.中油公司记载资金的帐簿,1994年1月1日以后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增加的,就其增加部分贴花,对启用的新帐簿,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未增加的,免贴印花。

  3.本通知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89)国税油政字第31号文和(89)国税油政字第50号文中,对中油公司免征印花税的规定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
  一九九四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