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地方税管理司关于改变保险合同计税依据适用范围的批复

发文字号:国税地函发〔1990〕第20号

法规分类:印花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0-08-29

执行日期:1990-08-29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湖北省税务局:

  你局鄂税二便字(90)第52号文收悉。

  关于国税函发[1990]428号文《关于改变保险合同印花税计税办法的通知》中第一条“对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列举征税的各类保险合同,其计税依据由投保金额改为保险费收入。”是指保险合同的应税金额由按投保方的“投保金额”计算改为按承保方的“保险费收入”计算,并不改变其纳税人和缴纳方法。

  因此,签订保险合同的投保方和承保方对各自所持的保险合同,均应按其保险费金额计税贴花。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