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棉花进项税抵扣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文字号:财税〔2001〕第165号

法规分类:增值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1-10-01

执行日期:2001-10-01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11-02-21

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增值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财税[2009]17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2.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失效。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棉花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1〕27号)的精神,现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棉花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良种棉加工厂和纺织企业)直接向农业生产者购进的免税棉花,均可根据买价按13的抵扣率计算进项税额。

  本通知自2001年7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