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免征邮政企业房产税的通知

发文字号:吉地税函〔2004〕第16号

法规分类:房产税

法规级次:地方

法规来源: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4-02-12

执行日期:2004-02-12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邮政部门承担着为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普遍服务的义务,属社会公益性事业。邮政、电信分营后,邮政企业负担加重,出现了严重亏损。为支持邮政企业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和《吉林省房产税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吉林省邮政企业自用房产免征2004年房产税。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二00四年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