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所属分支机构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发文字号:国税函〔2001〕第770号

法规分类:房产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1-10-22

执行日期:2001-10-22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16-05-29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4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系统单位工作职能的转变,按照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有关规定,现明确:对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含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凡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