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闻产品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国税发〔2001〕第105号

法规分类:增值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1-09-13

执行日期:2001-09-13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23-06-16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部分失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规范新闻产品的流转税政策,保证流转税政策的统一性,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关于增值税

  对新华通讯社系统销售印刷品应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征收增值税;鉴于新华社系统属于非企业性单位,对其销售印刷品可按小规模纳税人的征税办法征收增值税。

  二、关于营业税

  新华社各分社向当地用户有偿转让新闻信息产品,应由直接向用户收费的单位以其收费全额,按“文化体育业”税目,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新华社从各地分社分得的新闻信息产品收入,不再缴纳营业税。

  以上所称“新闻信息产品”,是指新华总社编辑的新闻信息产品,不包括新华社各分社再编辑的新闻信息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