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国税发〔1994〕第51号

法规分类:城市维护建设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4-03-12

执行日期:1994-03-12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21-09-01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6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废止。

    关于今年工商税制改革后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问题,财政部于去年12月29日以财法字42号发了内部传真电报,为便于执行,现将电报内容正式通知如下:
    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鉴于新条例一时尚不能出台,从1994年1月1日起,可暂按原税率和新颁布实施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税为依据,计算征收,待新条例颁布实施后,再予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