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资源税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义务发生时间的批复

发文字号:国税函〔2002〕第1037号

法规分类:资源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2-12-10

执行日期:2002-12-10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16-05-29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4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资源税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请示》(吉地税发〔2002〕11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鉴于资源税扣缴义务人拖欠货款,造成税款拖欠和流失的情况时有发生,为加强征收管理,严肃税收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第六条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支付货款的当天”的规定,对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具体明确为支付首笔货款或者首次开具应支付货款凭据的当天。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