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字号:国税函〔2001〕第247号

法规分类:增值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1-04-05

执行日期:2001-04-05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示》(苏国税发[2000]349)收悉。现批复如下:

  与总机构实行统一核算的分支机构从总机构取得日常工资、电话费、租金等资金,不应视为因购买货物而取得的返利收入,不应做冲减进项税额处理。

  二00一年四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