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州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个人取得广告回扣收入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的请示》 (延州地税发[2002]16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关于媒体单位按照广告收入的——定比例给企事业单位经办人相应回扣的问题,如果经办人是本单位职工,为本单位联系发布广告,从中收取回扣,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经办人不是本单位职工,为其他单位联系发布广告业务,从中收取回扣,应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2002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