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广告回扣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字号:吉地税函〔2002〕第44号

法规分类:个人所得税

法规级次:地方

法规来源: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2-06-03

执行日期:2002-06-03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延边州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个人取得广告回扣收入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的请示》  (延州地税发[2002]16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关于媒体单位按照广告收入的——定比例给企事业单位经办人相应回扣的问题,如果经办人是本单位职工,为本单位联系发布广告,从中收取回扣,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经办人不是本单位职工,为其他单位联系发布广告业务,从中收取回扣,应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2002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