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企业债券利息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字号:吉地税函〔2001〕第107号

法规分类:个人所得税

法规级次:地方

法规来源: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1-12-17

执行日期:2001-12-17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长春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企业债券利息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请示》(长地税个所字〔2001〕13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89号文件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实行源泉扣缴的征收方式,其扣缴义务人应是直接向纳税义务人支付利息、股息、红利的单位。我们认为:发行企业债券的单位是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应在支付企业债券利息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2001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