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海关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进口种子种源免税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关税〔2011〕第76号

法规分类:税收征管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11-11-23

执行日期:2011-11-23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16-08-1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3号——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规定本法规全文失效。

农业部、国家林业局:

  经国务院批准,“十二五”期间对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以下简称种子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为加强管理,特制定《“十二五”期间进口种子种源免税政策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十二五”期间进口种子种源免税政策管理办法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