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免征客滚运输港口建设费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综〔2011〕第100号

法规分类:财政综合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11-10-18

执行日期:2011-10-18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交通运输部海事局:

  为促进客滚运输发展,根据《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1]29号)的有关规定,对客滚运输免征收港口建设费。各海事管理机构、委托代收人等应按照财综[2011]29号文件和本通知的规定,做好港口建设费征收管理工作,确保港口建设费应收尽收。

  财政部 交通运输
  二○一一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