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邮政企业代办金融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税〔2011〕第66号

法规分类:营业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11-08-31

执行日期:2011-08-31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16-08-1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3号——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规定本法规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北京、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减轻邮政企业改组改制后增加的营业税负担,经国务院批准,决定继续对邮政企业为邮政储蓄银行代办金融业务免征营业税。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对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及其所属分行、支行代办金融业务取得的代理金融业务收入,自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免征营业税。对于本通知到达之日前已缴纳的应予免征的营业税,允许从纳税人以后应缴的营业税税款中抵减或予以退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代办金融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9]7号)到期停止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