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香港陈立德会计师事务所在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批复

发文字号:财会函〔2011〕第27号

法规分类:其他财政法规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11-08-22

执行日期:2011-08-22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陈立德会计师事务所(ANTHONY CHAN&CO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你所报送的关于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申请函及附件收悉。

  根据财政部《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暂行规定》(财会[2011]4号),兹批准你所接受境外委托方委托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并颁发(财会)字外所临证第356号《境外会计师事务所临时执行审计业务许可证》1份,有效期为2011年8月22日至2016年8月21日。请你所按照《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暂行规定》(财会[2011]4号),及时进行业务报备。

  附件:(财会)字外所临证第356号《境外会计师事务所临时执行审计业务许可证》(只发主送单位)

  财政部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