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53号(关于海关税费支付系统有关事宜)

发文字号:海关总署公告〔2011〕第53号

法规分类:综合类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11-08-31

执行日期:2011-08-31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18-10-01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17号(关于原海关电子税费支付系统停止使用的公告)》要求,本法规全文废止。

  2002年全国海关开发并运行了税费网上支付系统(以下简称网上支付系统),为适应支付业务发展的要求,今年海关总署发布第17号公告,决定启用新的海关税费电子支付系统(以下简称电子支付系统)。为保证支付业务平稳运行,目前两套支付系统并存运行。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快支付系统的整合,决定自今年9月1日起对两套系统并存期间有关事项进行调整。现公告如下:

  在网上支付系统增加相关提示和跳转功能。企业登录中国电子口岸网上支付系统和支付税费时,系统提示用户可自愿选择使用电子支付系统,通过点击相关链接的方式直接跳转到电子支付系统,由拥有中国人民银行支付业务许可证的上海东方电子支付有限公司提供税费支付服务,完成税费支付。

  未使用电子支付系统的企业,或其纳税地海关、开户银行未开通电子支付系统的,不能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税费,仍应按网上支付业务现有流程办理税费支付。

  为减少参与各方的运营成本,两套支付系统的运行维护和客户服务,统一由上海东方电子支付有限公司提供,客服热线为400-821-7660。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