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取消部分境外会计师事务所驻华代表处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办会〔2011〕第24号

法规分类:会计及注册会计师管理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11-08-18

执行日期:2011-08-18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北京市、上海市、福建省财政厅(局):

  根据《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常驻代表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会协字[1996]1号)的规定,代表处批准证书有效期为三年,逾期不申请延期,该代表处自行取消。截至目前,以下5家境外会计师事务所驻华代表处驻在期已满且未按规定申请延期,作自行取消处理。

  香港德豪嘉信会计师事务所厦门代表处(驻在期满日:2010年3月6日)

  (法国)马扎尔会计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驻在期满日:2010年4月26日)

  美国东方皇后会计公司上海代表处(驻在期满日:2010年8月7日)

  (德国)罗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合伙集团上海代表处(驻在期满日:2011年5月9日)

  日本名尾公认会计士事务所北京代表处(驻在期满日:2011年7月30日)

  自驻在期满之日起,上述境外会计师事务所驻华代表处不得再以代表处名义从事相关业务。一经发现,将依据我国有关法规制度严肃处理。

  特此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