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49号(关于中国和哥斯达黎加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

发文字号:海关总署公告〔2011〕第49号

法规分类:关税征收管理类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11-08-01

执行日期:2011-08-01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经国务院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哥斯达黎加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将自2011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哥斯达黎加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02号公布)有关规定,现将该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予以公布(见附件),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哥斯达黎加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xls

  海关总署
  二○一一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