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环氧大豆油氢化植物油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

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43号

法规分类:增值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11-07-25

执行日期:2011-07-25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现将环氧大豆油、氢化植物油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公告如下:

  环氧大豆油、氢化植物油不属于食用植物油的征税范围,应适用17%增值税税率。

  环氧大豆油是将大豆油滴加双氧水后经过环氧反应、水洗、减压脱水等工序后形成的产品。

  氢化植物油是将普通植物油在一定温度和压力下经过加氢、催化等工序后形成的产品。

  本公告自2011年8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二O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