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无偿赠送粉煤灰征收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32号

法规分类:增值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11-05-19

执行日期:2011-05-19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现将纳税人无偿赠送粉煤灰征收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纳税人将粉煤灰无偿提供给他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征收增值税。销售额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确定。

  本公告自2011年6月1日起执行。此前执行与本公告不一致的,按照本公告的规定调整。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