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12年度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长江和黄河上中游水土保持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发文字号:办水保〔2011〕第234号

法规分类:其他财会法规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11-05-20

执行日期:2011-05-20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山西、江西、湖南、重庆、四川、宁夏、陕西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厅(局)、财政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规范部门项目申报和评审工作的通知》(国农办〔2010﹞4号〕文件要求,加强和规范2012年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项目申报工作,推进项目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利部会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制定了《2012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长江和黄河上中游水土保持项目申报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据此认真组织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工作,择优申报项目。

  水利部办公厅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日

  附件:

  2012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长江和黄河上中游水土保持项目申报指南

  2012年中央财政将继续安排资金实施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长江和黄河上中游水土保持项目。为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科学选项,鼓励符合条件的地区积极申报项目,现发布2012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项目(以下简称农发水保项目)申报指南如下:

  一、申报原则

  (一)续建优先:截至2012年未完成三年实施规划的项目继续安排实施;2012年前已经水利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但未安排过投资的项目作为2012年备选项目。

  (二)总量控制:依据2012年中央财政资金预算安排情况,控制各省申报项目数量。

  (三)不得重复申报:可研已批复的项目,水利部与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已取缔的或要求暂停实施的项目不得再行申报

  二、申报范围

  长江和黄河上中游水土保持项目:山西、江西、湖南、重庆、四川、陕西、宁夏7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

  各省2012年申报项目分省控制名额见附表。

  三、项目申报条件

  (一)符合水土保持或其他生态建设总体规划,并已纳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项目规划》;

  (二)单个项目区的水土流失治理面积原则上不低于8万亩;

  (三)单个项目区的水土流失治理程度不低于70%;

  (四)单个项目年度水土流失治理任务原则上不低于2万亩;

  (五)坡改梯和林草措施面积占总治理面积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20%;

  (六)坡改梯、林草工程、小型水利水保工程等各项治理措施设计符合《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 坡耕地治理技术》(GB/T16453.1-2008)、《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 荒地治理技术》(GB/T16453.2-2008)、《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 沟壑治理技术》(GB/T16453.3-2008)、《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 小型蓄排引水工程技术》(GB/T16453.4-2008)、《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 风沙治理技术》(GB/T16453.5-2008)、《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 崩岗治理技术》(GB/T16453.6-2008)等有关水土保持技术规范规程的规定;

  (七)建后管护机制健全,责任明确。

  四、扶持标准

  农发水保项目中央财政资金实行无偿投入,用于项目区基本农田、坡面水系和山丘区经果林等小流域综合治理措施建设,中央财政资金补助标准按照每平方公里不超过20万元控制。地方须按中央财政资金投入的一定比例落实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和自筹资金,具体比例执行财政部财发[2010]46号等有关文件规定。

  五、申报程序和要求

  (一)县级(农场)水利水保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逐级上报至省级水利、财政部门。

  (二)各省水利厅(局)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组织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初审;根据初审结果,并按照附表中的控制名额,确定2012年度申报项目,联合行文上报水利部与国家农发办(须附申报项目基本情况表和配套资金承诺函)。此外,还应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审意见行文报送水利部。

  (三)未按要求进行联合申报或越级申报的项目,不予立项。对申报文件及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水利部与国家农发办将不予受理。

  (四)申报文件及材料应于本申报指南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逾期不予受理。
 

附表:  

  2012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申报项目分省控制名额  

  

  省(区、市)

  申报项目数量(个)

  长江和黄河上中游水土保持项目

  山西

  4

  江西

  8

  湖南

  9

  重庆

  12

  四川

  25

  陕西

  2

  宁夏

  2

  合计

  

  62

 

2012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长江和黄河上中游水土保持项目申报指南.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