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就修订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决定征求意见的函

发文字号:财办会〔2011〕第16号

法规分类:会计及注册会计师管理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11-05-10

执行日期:2011-05-10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财政部驻深圳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证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管局,上海、深圳证券监管专员办事处,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大连、郑州商品交易所,证监会法律部: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56号)精神,根据注册会计师行业和资本市场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财政部、证监会草拟了《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决定(征求意见稿)》。请组织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并于2011年6月17日之前将意见反馈至财政部会计司和证监会会计部。

  征求意见稿全文可在财政部和证监会网站下载。财政部的下载地址为:http://kjs.mof.gov.cn/,证监会的下载地址为:http://www.csrc.gov.cn/pub/newsite/kjb/。

  财政部联系人:杨国俊  王晶

  联系电话:010-68552934 68552536 68553012(带传真)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财政部会计司注册会计师处

  邮政编码:100820

  电子邮箱:yangguojun@mof.gov.cn

  证监会联系人:杨琴琴

  联系电话:010-88060148

  传真:010-88061344(请注明会计师处收)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A座1505室

  邮政编码:100033

  电子邮箱:yangqq@csrc.gov.cn

  附件: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财政部办公厅 证监会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