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德伟会计师事务所( T. W. CHAN & CO.):
你所报送的关于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申请函及附件收悉。
根据财政部《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暂行规定》(财会[2011]4号),兹批准你所接受境外委托方委托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并颁发(财会)字外所临证第351号《境外会计师事务所临时执行审计业务许可证》1份,有效期为2011年4月24日至2016年4月23日。你所应当按照《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暂行规定》及时进行业务报备。
附件:(财会)字外所临证第351号《境外会计师事务所临时执行审计业务许可证》(只发主送单位)
财政部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