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广东省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2010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驻粤监〔2011〕第21号

法规分类:其他财政法规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11-03-28

执行日期:2011-03-28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广东省(不含深圳)各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

  为了切实加强对广东省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的行政监督,及时掌握会计师事务所业务开展情况,按照《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具备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2010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11〕8号)和《财政部驻广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行政监督实施办法(试行)》(财驻粤监〔2009〕49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要求,具备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实行基本信息年度报备,为认真做好2010年度相关材料报备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指注册地在广东省(不含深圳)的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以及注册地在外省(市)而在广东省(不含深圳)设立的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分所。

  二、各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应按《实施办法》第七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向广东专员办报送以下书面材料,并附电子版。

  (一)2011年2月底前报送2010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业务客户情况、接受监督检查情况。

  (二)2011年5月31日前报送下列材料:

  1、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表(附件1);

  2、营业执照副本、执业证书复印件;

  3、质量控制制度、对分所管理制度和其他内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以及上述制度的变动情况说明(首次报备需提交公司章程、质量控制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复印件);

  4、经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确认的2010年末注册会计师情况表(附件2);

  5、由其他具有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本机构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没有审计报告的分所可用财务报表替代),审计报告后附的会计报表附注中应当包括对审计业务收入的单项说明;

  6、职业保险保单复印件;

  7、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情况表(附件3);

  8、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情况汇总表(附件4);

  9、会计师事务所人员结构表(附件5);

  10、会计师事务所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情况表(附件6);

  11、2010年度与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合作开展业务情况表(附件7);

  12、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接受业务检查、被处罚情况,以及执行业务涉及法律诉讼情况的说明。

  (三)2011年6月底前报送2010年审计工作情况总结。

  三、各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应认真做好2010年度相关资料报备工作,主任会计师(负责人)应当对报备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对未按规定及时、完整报备相关资料的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我办将予以通报批评。

  本通知涉及的相关附表可从我办网站(http://gd.mof.gov.cn)下载。

  联系人:汪洋。

  联系电话:(020)38762077。

  电子邮箱:gdzyb_sc@yeah.net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617号,邮编:510630。

  附件:
    1、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表;
  2、2010年末注册会计师情况表;
  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情况表;
  4、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情况汇总表;
  5、会计师事务所人员结构表;
  6、会计师事务所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情况表;
  7、会计师事务所2010年度与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合作开展业务情况表。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