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09年度全国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工作评比情况的通报

发文字号:财金〔2010〕第165号

法规分类:金融财务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10-10-22

执行日期:2010-10-22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中央管理金融企业:

  根据《全国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工作考核办法》(财金[2005]43号),我部对36个地方财政厅(局)和35个中央管理金融企业报送的2009年度财务决算报表进行了严格的考核打分,并结合各单位对《金融企业财务快报》编制、报送及使用的有关情况,综合确定考核结果,对以下成绩突出的单位予以通报表扬:

  一、地方财政部门先进单位:福建省、湖北省、黑龙江省、吉林省、广东省、宁夏回族自治区、云南省、江苏省、内蒙古自治区、山东省、河北省、甘肃省、浙江省、天津市、北京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宁波市、广西壮族自治区。

  二、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先进单位:中国工商银行、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国家开发银行、中国银行、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保险集团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中信集团公司、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特此通报。

  财政部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