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第一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来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批复

发文字号:财会函〔2011〕第6号

法规分类:其他财会法规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11-01-09

执行日期:2011-01-09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第一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你所报送的关于来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申请函及附件收悉。

  根据财政部《港、澳、台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来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暂行规定》[(94)财会协字第81号]、《〈港、澳、台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来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财会[2003]33号),兹批准你所接受事务所所在地区或中国境外客户委托来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并颁发(财会)字外所临证第342号《港澳台地区会计师事务所临时执行审计业务许可证》1份,有效期为2011年1月9日至2012年1月8日。

  附件:(财会)字外所临证第342号《港澳台地区会计师事务所临时执行审计业务许可证》(只发主送单位)

  财政部
  二〇一一年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