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发文字号:财会便〔2011〕第6号

法规分类:会计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11-01-27

执行日期:2011-01-27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管理,在广泛调查研究基础上,我们修订了《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请各地认真组织征求意见,并将书面意见于2011年2月19日前反馈财政部会计司。

  联系人:财政部会计司注册会计师处 邱颖 冯翠平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三号,100820

  联系电话:010-68552535,010-68553012(带传真)

  电子邮箱:qiuying@mof.gov.cnfengcuiping@mof.gov.cn

  附件:
  1.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2.关于《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的修订说明

  财政部会计司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